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最重要的两份文件是《邦联条例》和《宪法》。

《邦联条例》是第一次成功组织和动员美国最初的13个殖民地的努力。在此之前,所有被视为颠覆英国王权的美国活动都被视为今天的恐怖主义。这些反叛活动独立于一个主权当局。结果,美国的革命力量无法利用或寻求其他外国政府的援助。这使得他们在战术上和外交上都处于弱势。

1776年,需要国内团结和外国援助的大陆会议推动了这些文件的批准。直到1781年,该组织才最终确定了这份文件,它是美国建国文件的三分之一(还包括《独立宣言》和《示范条约》)。《邦联条例》给原先的殖民列强在处理外交事务方面增加了一些筹码,包括与外国政府谈判土地交易。

美国独立战争之后,《邦联条例》再次成为激烈讨论的话题。美国民族主义者最近因战胜英国王权而胆大妄为,他们声称《邦联条例》没有为治理国家提供足够的中央权力。没有既定的行政权力。当时没有司法部门,所以纠纷无法得到充分仲裁。《邦联条例》通过了国际条约,但个别州可以随意违反这些条约,使美国在18世纪末的外交上处于不利地位。最重要的是,当时没有征税机构,因此无法筹集资金来偿还美国的战争费用和债务。大陆会议能够印刷钞票,但这些钱变得毫无价值。在这个时代,“不值一辆大陆牌”的说法开始广为流传。

这两份文件在编纂法律的方式上存在关键差异。《邦联条例》建立了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,而不是最终由宪法创建的两院制。投票权通过委员会(由2至7人组成)授权给各州,每个州在《邦联条例》中有一票;宪法规定每个立法代表有一票(每个州有两名参议员和一些众议院代表,根据人口普查)。宪法还设立了政府行政部门,设立了一个名义上的政府部门,仍然对公众监督负责。从大局来看,《宪法》更多地将权力集中在一个单一的政治实体中,而不是依赖《邦联条例》所创建的更松散的联盟。

美国宪法于1789年通过,永久取代了《邦联条例》。这份文件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治理体系,在政府的三个分支之间建立了制衡。它还列举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关系。最重要的是,它确立了《权利法案》,这是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,为我们作为美国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自由奠定了基础。美国宪法在当时是独一无二的。它激励了许多其他国家以类似的方式发展它们自己的民主改革。

尽管宪法具有独创性,但它并不完美。《宪法》从一开始就故意含糊其词,没有解决几个突出的问题,如奴隶制制度。宪法自制定以来,经过多次修改。即使在那时,对宪法的新补充——如禁止出售酒精并开始禁酒令的第18修正案——也可能被废除。目前,该文件共有27处修改,7条。尽管美国宪法看起来很大,但它却是迄今为止最短的宪法之一。

联邦条款和宪法的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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